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協議

親愛的用戶您好: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在註冊並使用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之前,詳細閱讀本協議條款所有內容。您登錄、顯示、運行本公司旗下所有遊戲或服務,或者使用該遊戲或服務之任一功能、任一部分,或以其他的方式使用該遊戲或服務之行爲,即視爲您同意並願意接受本協議各項條款之約束。

本協議自西元2023年01月01日生效。

  1. 第一條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1. I. 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以下簡稱甲方。
    2. II. 企業經營者: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相關資訊如下:

      代表人:蘇立家

      行政電話:02-2788-3611(1000-1800)

      營業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66號10樓

      電子郵件:arielnetwork99@gmail.com

      統一編號:55737004

  2.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協議條款之約定定之。

  3. 第三條 法定代理人
    1. I.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協議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協議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協議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2. II.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方流程或與線上客服聯繫申請未使用之消費款項退款。
    3. III.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協議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協議條款變更時亦同。
    4. IV. 本遊戲服務中如有任何需要「確認」之步驟,乙方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確認,並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由此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
  4. 第四條 協議之內容
    1. I. 以下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與本協議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一、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二、 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2. II. 本協議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5. 第五條 名詞定義

    本協議之名詞定義如下:

    1. 一、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 二、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 三、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協議上之權利義務者。
    4. 四、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五、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6. 第六條 服務範圍

    本協議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惟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7. 第七條 遊戲登錄
    1. I.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內登錄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2. II. 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3. III.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惟甲方能證明其為協議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8. 第八條 協議解除權規定
    1. I.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協議,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2. II.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9. 第九條 計費方式
    1. I.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遊戲程式內購)。
    2. II.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3. III.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4. IV.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10. 第十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1. I.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一、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二、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三、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四、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2. II.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甲方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11. 第十一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 I.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2. II.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3. III. 協議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IV.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2. 第十二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1. I.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2. II.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以官網公告、推播、遊戲內信件或電子信箱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III.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IV.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V.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13. 第十三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I.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2. II.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新台幣二百元。
    3. III.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14.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5. 第十五條 電磁紀錄
    1. I.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2. II.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16.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1. I.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II.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17.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1. I. 乙方應依本協議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II.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III.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IV.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5. V.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18.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
    1. I.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2. II.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3. III.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一、 牴觸本協議之規定。
      2. 二、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協議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19.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 I.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II.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3. III.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20.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1. I.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 II.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3. III.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21. 第二十一條 協議之變更
    1. I. 乙方修改本協議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或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II.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協議之變更無效。
    3. III.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一、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協議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 二、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協議方式處理。
  22. 第二十二條 協議之終止及退費
    1. I. 當點數儲值入本服務經兌換/消耗後,無法取消、更改、退費或轉入其他遊戲中。
    2. II.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
    3. III.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通知甲方於十五日內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協議。
    4. IV.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協議:
      1.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 二、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 三、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 四、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含)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 五、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5. V.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6. VI. 協議終止時,乙方於扣除30%通路成本與10%人事成本後(若匯款需扣除30元手續費),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7. VII. 遊戲中貨幣取得來源區分為二種,使用時消耗先後順序排列如下:
      1. 一、 有價點數(線上購點/點數卡儲值)
      2. 二、 免費點數(遊戲內活動取得、購點時額外贈送、其他活動兌換等)
    8. VIII. 如甲方於遊戲內進行購買服務、道具等消耗動作時,會依照前項順序進行點數消耗。
    9. IX. 免費點數將不列入退費計算。
  23.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
    1. I.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協議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2. II.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24. 第二十四條 送達
    1. I. 有關本協議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2. II.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3. III.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4. IV.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25.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6.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1. I. 因本協議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II.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